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哪些
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
1. 各级人民政府,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(室);
2.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;
3.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;
4.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临时机构、议事协调机构、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、部门内设机构等,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。同时,行政机关的工作方案、指导意见、批复等,原则上也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,除非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。
此外,还有一些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,例如报告、请示和议案,会议文件,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,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、通报,征地补偿、安置方案等
